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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开放——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篁岭景区梯田索道票价格定价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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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第2号)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20年6月12日上午9:30在篁岭景区大会议室召开篁岭景区梯田索道票价格定价方案听证会

        一、经县消协推荐和县发改委聘请,本次听证会听证人、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如下:

        听  证  人 :吴春发  何慧珍  王江泓  徐洪华  方华成 

             听证参加人 :程钦民  吴  萍  程文开  金天华  汪泽水

        俞庆健  方  俊  王艺铭  朱根荣  吴向阳

        曹锦忠  曹月来  汪英姿  余国辉  潘振华

        吉林  郑庆春  吴永和  黄桂森  洪  磊

        单汉平  俞学庆 

        旁  听  人: 汪稳生

        二、《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篁岭景区梯田索道票价格定价听证方案》

        1、基本情况。为缓解篁岭景区游客拥堵现象,县乡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开始建设篁岭景区梯田索道,该索道投资9千多万元,全长2641米,分上中下站房,上下站高差426米,运量2000人/小时,为8人吊箱的拖挂式,全线共设置有17座支架,并于2019年3月通过安全检验。

        2019年2月,县乡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委提出要求核定篁岭景区梯田索道价格申请,鉴于该索道属于新建项目,其运营成本数据不完善,我委根据成本调查测算结论,报县政府同意,按简易程序制定试行价格,于2019年6月25日批复梯田索道试行标准为上行60元/人次,下行60元/人次,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试行期为1年。现试行期即将到期,我委将按规定程序制定正式票价。

        2、制定依据:《价格法》、《旅游法》:“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7号令、省发改委《江西省定价目录》:“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862号):“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省管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饶价费字〔2015〕03号)、县发改委《关于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篁岭景区梯田索道票价运营成本监审报告》(婺发改成本监字[2020]01号)。

        3、拟定价格:现以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以我委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为基础,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同时比照省内外同类索道票价水平及景区内两条索道的价格衔接,拟定篁岭景区梯田索道票价方案如下:篁岭景区梯田索道票价为上行60元/人次、下行60元/人次,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4、考虑因素:一、考虑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纳税因素

        我委于2020年4月对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篁岭景区梯田索道票价运营成本进行了监审,结论为:单程单位成本为54.01元/人次。目前,国家对旅游景区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利润没有规定,而利润水平与未来景区良性发展密切相关,鉴于该索道是私营企业投资建设,索道票单程单位运营含税成本为55.79元/人次,本价格方案按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二、周边景区索道票价格水平,我们对目前周边各景区索道批复价格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表:

        名  称

        长度

        票       价

        大鄣山索道

        895米

        上行45元/人次,下行45元/人次

        篁岭景区观光索道

        1228米

        上行50元/人次,下行50元/人次,可上浮20%

        三清山外双溪

        2418米

        上、下通票125元/人次,上行票70元/人次,下行票55元/人次。

        三清山金沙索道

        2460米

        上、下通票125元/人次,上行票70元/人次,下行票55元/人次。

        黄山玉屏索道

        2176米

        平旺季90元/人次,冬游75元/人次,上下行同价

        黄山云谷索道

        2666米

        平旺季80元/人次、冬游65元/人次,上下行同价

        黄山太平索道

        3709米

        平旺季80元/人次、冬游65元/人次,上下行同价

        三、消费者承受能力。梯田索道票价适用范围是本着自愿原则乘坐索道上行或下行至篁岭景区观光的游客,消费者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强,但票价不宜制定过高,增加消费者负担;四、市场需求因素 。篁岭景区现已成为我县一个精品景区,景区游客人数较多,乘坐索道即能代步进入景区,又可在索道上观赏梯田风景,索道乘坐需求较大。   

        5、社会影响:新建索道,将进一步提高景区接待能力;运用价格杠杆,适度调节旅游高峰期游客进入景区交通方式选择,缓解景区交通拥堵现象;篁岭景区梯田索道票价格是按照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的,使投资者获得相应的回报渠道,有利于景区经营者进一步扩大资金投入,丰富景区内涵;篁岭景区梯田索道运营在一定范围内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了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了相关从业人员的经济收入,可以直接和间接地增加财政收入。

        6、其他说明:本价格方案是根据婺发改成本监字[2020]01号成本监审报告等有关资料制定的,如今后篁岭景区梯田索道票运营成本与本次成本监审结论发生较大变化,则应考虑是否调整价格;周边景区索道票价格水平部分资料从网络搜索所得,无法确定其准确性,仅供参考。

        三、《成本监审结论书》

        1、年运营总成本                 单位:万元

        固定资

        产折旧

        固定资产维修费用 

        长期待

        摊费用

        职工薪酬

        财务费用

        其他成

        本费用

        合计

        373.76

        94.00

        7.67

        256.26

        289.29

        358.88

        1379.86

            2、年乘客量: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篁岭景梯田索道2019年度单程乘客量核定为25.55万人次。

        3、单位成本: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篁岭景区梯田索道单程成本为54.01元/人次。

        4、成本监审结论:365bet开户网站_365bet充值方式_有人被365黑过钱吗乡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篁岭景区梯田索道2019年度运营总成本为1379.86万元;单程单位成本为54.01元/人次。

        四、《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8 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7年10月30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1年。

        第八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条 定价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生产量、销售量、服务量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四)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

        第十七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定价机关应当开展实地审核,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实地审核过程中,定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成本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将经营者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定价机关应当在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审核方法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经营者基本情况;

        (五)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

        (六)成本监审结论;

        (七)定价成本核定表;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价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监审卷宗并存档。卷宗应当实行“一项目一卷宗”制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书面通知、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成本监审报告等。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二十二条 核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二十三条 核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有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核定。

        第二十四条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按照有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可比经营者平均水平核定。同行业内各经营者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当考虑经营者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经营者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运输等行业可以采用工作量折旧法)。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残值率一般按3-5%计算。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三十一条 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

        第三十二条 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指生产经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的业务,下同)收入的5‰。

        第三十三条 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核定,其他项目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三十四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条 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多个经营者的,应当在审核单个经营者成本基础上,通过汇总平均,核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未开展成本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成本监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日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2007年6月5日发布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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